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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体育学院工作暂行规定

江西财经大学体育学院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财字【2009】72号文《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学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学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善于领导学院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下,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学院各项工作。学院坚持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实行“院长负责,总支保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原则,主要通过召开院务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并遵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学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要以身作则,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密切配合。

第五条学院党政正职要放手让副职在其职责范围内大胆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院长、书记可以查询、督促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

第六条学院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在院务会上通过,上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三)组织教学和科研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教育思想创新和教育方法改革,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素质。制定学院科研计划,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四)负责学科建设。制定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提出学科调整、专业设置意见,为学科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学院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提出人才引进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进(出)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内部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等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学院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好资产、资金。按照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本学院的固定资产,执行学校经费预算包干方案,制定学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

(七)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配合党总支共同推进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本学院工会分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八)负责督促和检查学院下属各系(室)的工作落实情况。

(九)负责本学院的招生、就业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

(十一)执行学校赋予的其它工作职责。

第八条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的各项行政工作。

第九条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对学院工作的保证与监督作用。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参与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领导院系党建工作。加强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指导下级党组织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领导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风建设、师德建设和宣传工作,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政治理论,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学院党团科级干部的培养、考核、调整、推荐、监督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六)领导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学院工会分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领导统战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会同学院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八)负责本学院维护稳定和保密工作、政治审查和政治鉴定工作。做好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处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负责本学院学生毕业教育及就业推荐相关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党总支书记是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总支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议事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院务会

(一)会议的组织

1、院务会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院务会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2、院务会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次或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副处级组织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亦可召开院务会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系(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学院教代会代表、工会分会主席、分团委书记和党总支干事等。问题涉及相关单位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4、院务会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形成的决策方为有效。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意见,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决定学院发展目标、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分配制度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3、科研、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机构设置等涉及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4、通报财务收支等情况,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决算、组织收入、大宗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分配方案及业绩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

5、研究学院岗位设置与调整、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行政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对外交流、培训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及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的重要议题。

9、研究涉及学院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议决程序

1、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提出。学院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院长和书记会商后确定。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必须经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2、提请审定的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的学院领导做出说明,必要时可由有关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对于讨论的议题,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3、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工会分会、分团委等渠道,充分听取学院师生的意见。

4、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一般应按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变动。

5、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必要时可由院长、书记共同向学校党委或分管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6、凡需院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院务会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专人保管。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单位落实,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院长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7、实行回避制度。院务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

(一)会议的组织

1、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对学院的改革、发展与学院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2、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次或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非中共党员或非党总支部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需要时,亦可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其范围由党总支确定。

4、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党的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3、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4、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奖惩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党团干部的配备、教育、管理等工作。

5、研究党员、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提出师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6、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事宜。

8、研究社会综合治理、保密以及突发事件等涉及学院稳定的问题。

9、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党的工作的重要议题。

10、其它需要党总支部委员会决策的问题。

(三)议决程序

1、会议议题由总支书记根据总支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提议决定。涉及本单位的重要议题,总支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沟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属特殊情况需临时动议的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动议,作为附加议题。

2、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做出决定,也要明确说明。对重要问题,可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党团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3、表决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当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先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5、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

(一)会议的组织

1、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在学术工作方面的权威机构、咨询机构,是学院“专家治学”的组织,对学院的重大学术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2、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

3、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其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的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成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院务会,研究确定委员建议人选。

(4)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4、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或2人。主任一般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且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学院院务会,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

(4)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5、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二)议事范围

负责对本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审、专业学科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对外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性事项,提出评审、评议或推荐意见和建议。

1、研究学院的重要学术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

2、研究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问题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3、讨论人员招聘、职称晋升等重要事项,并向学院提出咨询意见。

4、对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置、实验室建设及组织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等问题提出建议。

5、研究科研资助计划,评议推荐学院优秀研究成果及奖励事项。

6、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7、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8、组织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9、指导学院学术刊物的编审工作。

10、工作权限内的其它职责。

(三)议决程序

1、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职责,在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后确定。

2、与会委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拟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3、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表决的议题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4、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5、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分会

(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教代会和院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推行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

学院应遵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西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教代会常委会或民主管理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院工会分会是在校工会和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分会的组建按照上级工会和学校工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议事范围

1、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产业、人事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3、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项,创收留成分配方案、津贴和奖金的分配及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4、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人选。

5、审议和监督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会议的组织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查学院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学术事宜的学术性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

3、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的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成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院务会,研究确定委员建议人选。

(4)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或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内取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院务会,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

(4)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二)议事范围

1、组织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负责申报在我校已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硕士授权点和博士授权点。

2、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提出当年博士生导师招生建议名单。

3、审核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4、审核及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5、审议学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6、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进行学术审核,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7、与学院行政机构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组织有关学科评估、重点学科申报等事宜。

8、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学术争议做出仲裁。

9、审议上报优秀学位论文。

10、工作权限内的其它职责。

(三)议决程序

1、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在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后确定。

2、与会委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一般应按拟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变动。

3、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表决的议题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4、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5、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学院运动竞赛委员会

(一)会议的组织

1、体育运动竞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2、体育运动竞赛委员会设副主任一名。

3、体育运动竞赛委员会设委员六名,由各系、部、室、代表担任。

4、体育运动竞赛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

(二)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教育部、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纲要》,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学校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江西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工作指导。

2、定期(每学年至少两次)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全校体育工作总结,了解学校体育状况,审议学校体育工作规划,协商解决规划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保障和监督规划的落实,并就学校重大体育决策提供可行性论证。

3、协调校际间、学校各单位间体育交流,保障全校性传统运动竞赛(体育运动会)和区域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开展,检查、督促各学院(系、中心、所)、部、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和体育文化活动,全面推动全民健身活动。

4、根据学院情况,确定和组织好相关竞赛活动,特别是非计划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

5、保障、监督落实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工作,动态即时了解我校体育代表队情况,协调、解决体育特长生日常学习与运动训练的矛盾。

6、积极促成和加强与各级体育部门、各兄弟院校多层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吸引社会有效资源繁荣校园文化和学术,并充分利用我校科技教育能力服务社会。

7、积极推进我校各高校间的广泛体育交流与合作。

8、协调和调动宣传资源,扩大体育活动在校内外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师生员工参与体育、关心体育,由此在社会上树立我校蓬勃和谐的健康形象。

9、对全校体育场馆和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提出建设性意见。

​10、协调落实学校交办的其它体育工作事项。

(三)议决程序

运动竞赛委员会所有决议、决定需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其它

(一)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其它非决策性的会议制度,或成立其它非正式建制的委员会。

(二)各种正式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章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坚持学院中心组学习制度。学院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规划,合理安排时间,规定必读书目,提出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和质量的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养成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习惯,定期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并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告,邀请校领导或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派员参加指导监督;会中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及时制定方案,认真整改,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坚持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定期向学院党员或教职工述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推进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院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日常事务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十二条院长和党总支书记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涉及重大决策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党总支书记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或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学院有关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三)学院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勤工助学、特困生资助办法,学生保送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学院各类办事程序。

(七)依据规定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院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包括: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院务公开网站、公告栏、公示栏、公开意见箱,及时召开各种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等;各类会议内容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全院公开。应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分会和其它专业性委员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工作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每个教职工的实际表现,激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地实施奖惩,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成效为核心,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中层干部的考核还包括廉洁方面的内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互相交换意见后,集体讨论形成领导班子述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根据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撰写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并填写考核表。

(二)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做个人述职报告,院长代表领导班子做工作总结报告。

(三)在参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进行民主评议,工作人员当场发放并收回民主评议表(根据学校有关考核工作规定,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要增加校领导评议和学院与机关互评环节)。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评议结果。

第二十九条教师、辅导员、教辅人员、管理干部及其他职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填写考核表。

(二)被考核者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

(三)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考核者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者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三十条奖惩规定

(一)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学院给予适当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学院给予适当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及岗位津贴,并予以批评教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及职务岗位津贴。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干部由学校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进行劝诫谈话,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取消原级别岗位聘任资格。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院领导班子,由学校予以表彰。


  2009年 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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